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执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2007年11月28日通过,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土地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材料(原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完税证明);
(七)土地补偿协议书;
(八)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
(十)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十一)单位(公司)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簿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十二)所上报材料须加送以电子扫描件的文档(1份)。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证书。
七、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收费名称和标准:1、土地管理费0.2元/平方米;
2、测绘费0.2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收费依据: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财政部计价(2001)1734号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国土资源局:6781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