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6-03-1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法律依据:

     (一)《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执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申请对一已登记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上已设立的抵押权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土地抵押申请书;

  (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物清单;

  (四)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变更协议;

  (五)单位(公司)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簿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六)地上有建筑物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的权属意见;

  (七)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附董事名单);

  (八)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九)以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十)所上报材料须加送以电子扫描件的文档(1份) 。

  六、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环境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土地抵押申请→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窗口受理→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地籍股审查 → 局领导审批 → 制作证书 → 地籍股 →缴费、签收、领取证书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收费名称和标准:

  1、工本费20元/本;

  2、(1)土地抵押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抵押额的0.7‰收取;(2)土地抵押额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土地抵押额0.35‰收取;(3)土地抵押额超过1亿元的(不含1亿元),超过部分不收费,以上标准按分档累进计算,每宗最低收费50元。

  收费依据:琼价费字〔1993〕150号、财政部计价【2012】1734号、琼计价管【2012】843号。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国土资源局:678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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