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发布时间2016-03-1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实施开采前办理下列手续: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并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五、申请材料: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原件1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所上报材料须加送以电子扫描件的文档(1份)。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证书。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国土资源局:678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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