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七)《海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八)《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县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五、申请材料:
(一)报批申请书(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家意见,原件5份)、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5份);
(三)审批所依据的其他材料;
(四)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六、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县政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补充修改、论证或不予以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报告表25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678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