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延期验收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3-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延期验收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海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三)《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审查验收。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要求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并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转记录;

4、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总量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提出的要求:

5、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以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或者恢复;

6、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岗位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已经到位、制度健全;

7、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以及监测和管理制度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五、申请材料:

验收许可申请: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4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原件4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延期验收许可申请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延期(或试生产延期)申请文件(原件1份);

)关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延期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时间的相关材料说明或证明(原件1份);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意见(原件1份);

)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六、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县政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补充修改、论证或不予以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6781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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