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设立、变更、注销)
办事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
许可申请: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四)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同期间社保证明,复印件各1份);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环的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如项目是在试运行期应提供试运行的批复)
(六)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证、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各1份);
(七)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施工报告、其他技术参数等、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等(原件各1份);
(八)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说明,包括工作原理、流程图、反应方程式等,并提供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如有关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试验数据、鉴定意见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技术和工艺在处置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比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详细说明危险废物的去向、用途、接收单位的资质情况等(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已明确的可从简)(原件各1份);
(九)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各1份);
(十)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含取样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测试频率;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等);安保措施(含监控系统配置、贮存/处置区域的隔离、监控措施、安保人员配备)、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记录簿制度、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原件加盖公章各1份);
(十一)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原件1份,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十二)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变更申请:
(一)变更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三)变更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五)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换证(含贮存经营单位延长期限)申请:
(一)换证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经营活动总结报告(原件1份);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原件1份);
(六)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注销申请:
(一)注销申请书(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经营活动总结报告(原件1份);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监测报告等,原件各1份);
(五)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六、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县政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补充修改、论证或不予以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678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