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04

污染物排放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号令,2000年4月29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许可申请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三)新、改、扩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项目环评批复、项目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

(四)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1份)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原件1份)

)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

变更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三)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四)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五)变更前排污许可证(原件);

(六)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六、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县政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补充修改、论证或不予以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6781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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