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相关规定,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说明:
一、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助学贷款期限表
学制类型 |
申请时所在年级 |
最长贷款年限 |
专科 (三年制) |
一年级 |
16 |
二年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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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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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四年制) |
一年级 |
17 |
二年级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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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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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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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五年制) |
一年级 |
18 |
二年级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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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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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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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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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以三年制为例) |
一年级 |
16 |
二年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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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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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硕连读 (以七年制为例) |
一年级 |
20 |
二年级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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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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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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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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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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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 |
14 |
二、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
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毕业后第四年12月20日第一次还本(毕业当年为毕业后第一年,毕业第一年为毕业后第二年,以此类推)。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对尚未进入还本期(即借款学生未毕业或已毕业但仍在两年宽限期内)的存量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可由借款学生提出申请,通过还款计划变更,将宽限期延长1年。
三、修改贴息有关政策
一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二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屯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