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调整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3-15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相关规定,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说明:

  一、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助学贷款期限表

学制类型

申请时所在年级

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

(三年制)

一年级

16

二年级

15

三年级

14

本科

(四年制)

一年级

17

二年级

16

三年级

15

四年级

14

本科

(五年制)

一年级

18

二年级

17

三年级

16

四年级

15

五年级

14

研究生

(以三年制为例)

一年级

16

二年级

15

三年级

14

本硕连读

(以七年制为例)

一年级

20

二年级

19

三年级

18

四年级

17

五年级

16

六年级

15

七年级

14

 

二、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

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毕业后第四年12月20日第一次还本(毕业当年为毕业后第一年,毕业第一年为毕业后第二年,以此类推)。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对尚未进入还本期(即借款学生未毕业或已毕业但仍在两年宽限期内)的存量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可由借款学生提出申请,通过还款计划变更,将宽限期延长1年。

三、修改贴息有关政策

一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二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屯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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