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5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普通高中助学金政策,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促进我县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成立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申请,人当初审到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二、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2档,分别为1000元和2000元;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

    四、助学金的使用原则、助学对象的条件。原则用于老、弱、病、残子女、特困户子女生活费资助。享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伤亡、利益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五、申报审批程序。

    1、受助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一般于每年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2、学校助学金领导小组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按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的原则和条件排序,确认本校资助名单,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资助名单的公示后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3、助学金的发放。由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将受助学生情况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助学金及时足额分学期通过一卡通的途径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助学金的管理。

    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助学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助学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屯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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