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1-12-17

一、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申请材料为: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的申请材料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证书。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六条。

四、办理期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无收费

六、监督岗位:社会福利股室   监督电话:0898-678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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