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22

为了更好地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党组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时俱进研究和开展人大工作,确保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

(二)坚持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增强党的观念、大局观念、民主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领导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机关学习制度,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全会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业务知识。坚持不懈地对机关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党性观念和政治敏锐性以及政治鉴别力。

(五)研究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的自身建设。制定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的各项制度,使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六)负责人大机关队伍建设。负责对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干部职工的使用、调动、奖惩、培训、退休干部工作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议、主任会议以及涉及县人大全局性工作的内容,研究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研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九)讨论和审定向中共屯昌县委的请示、报告。

(十)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问题。

二、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经党组书记同意,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党员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四)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五)党组会议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党组的原则。

(六)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包括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五千元以上二次分配及预算调整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成员确定。党组成员可提出建议议题,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再向党组会议报告,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置情况向党组会议作出说明。

(八)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2天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印发有关会议材料

党组会议设专门记录本,认真整理有关内容形成文件材料,作为保密文件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不同内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全体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党组会议对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统一思想后,提请下一次党组会议复议。

(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分管的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需要拟定文件的,由党组书记签发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十一)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领导列席。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接照县委通知而定。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县委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转告党组书记及每个成员或者在会上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党组书记要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会前根据民主生活会中心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心,了解各成员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对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为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各党组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对自己的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一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意见。并形成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四、党组理论学习制度

(一)根据县委的学习安排,组织党组成员进行学习。

(二)县人大党组成员每月集中一次进行理论学习。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党组成员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以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等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分管工作的专业知识。

(五)采取集中学习、分散自学相结合,学习原著、文件和专题研讨相结合,参加上级党组织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

(六)县人大党组成员每年至少写一篇理论文章在有关学习会上交流。

(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

五、党组文件签发和决议、决定的执行制度

(一)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中共屯昌县委的请示、报告和党组制定有关文件,原则上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组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党组决定事项落到实处。

(三)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可提请党组会议复议。但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六、本制度自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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