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3-22

为了充分发挥党组在本单位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精神,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中共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县人大党组)系中共屯昌县委员会派出机构,在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党组会议作为县人大党组的基本议事形式,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组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二、议事范围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县委的决策部署。

  (四)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先由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原则同意后,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提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筹备方案报县委同意后,组织筹备并依法召开。

(六)讨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决策,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1.讨论“一府两院”提交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2.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二次分配及预算调整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其他日常性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如培训、会议、差旅等),经党组书记提议也可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使用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县相关规定。

(七)讨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干部的考核、奖惩、调配;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及政治思想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听取人大机关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支部思想、组织、制度建设。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九)县人大党组会议一般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应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县人大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十一)县人大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十二)县人大党组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十三)县人大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临时动议。党组会议议题一般由党组成员提出并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再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决定。

  2.充分讨论。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以充分讨论。

  3.作出决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十四)对县人大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十六)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屯昌县委组织部主办 京ICP备05060933号

地点:海南省屯昌县 邮编:57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