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伟辞去屯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屯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伟辞去屯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来源:屯昌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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