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20

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文体系统行政执法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文体系统行政执法部门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案卷评查、走访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文体局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详见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对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处理案件时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县文体局对县文体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三)县文体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确定监督检查对象;

(二)受理群众投诉、调阅有关案卷、询问有关情况;

(三)情况汇总、进行评估或鉴定;

(四)反馈有关情况;

(五)下达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指导意见;

(二)责令或建议整改;

(三)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执法部门和有关人员举办执法培训班和考试,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

(四)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文化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文化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周一次,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文化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实施监督,必要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巡查、监管,经营单位是否违规开展活动。

5.监督检查程序

(1)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2)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是否超范围经营;

(3)发现企业有违规经营活动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影视拍摄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巡检。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5.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单位证照是否有效,证照信息是否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符合。

(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从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4)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两年开展年检;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向资质单位发出的年检通知,各资质单位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省 文物局提交年检材料;

(2)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实施年检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3)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责令其整改。

5.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相关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检查是否承担与资质不符的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是否有违法行为,资质证书是否在有限期内。

(2)审核年检材料。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资质(甲、一级单位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资质)。

    对在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其他审批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单位及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涉及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或委托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由审批单位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藏品处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审批要求。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开展实地检查;

(2)书面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书面报我局;

(3)申请单位完成获审批事项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备案材料;

(4)收到材料后,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完成检查;

(5)对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6)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处理造成文物损毁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

 

(六)博物馆运行评估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审批设立的相关博物馆。

2.监督检查内容

(1)博物馆是否符合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定级标准;

(2)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运行是否符合博物馆运行评估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运行评估。

4.监督检查措施

(1)协助国家文物局对国家一级博物馆开展运行评估;

(2)组织开展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对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博物馆责令整改,并重新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通知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参加运行评估,填报《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表》,上报相关附件;

(2)组织专家对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进行初审打分,确定评估初审意见报国家文物局;

(3)组织专家对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进行运行评估,对有必要的博物馆进行现场评估;

(4)对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博物馆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估;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经运行评估、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重新验收后不合格的,撤销相关称号。

 

(七)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用户。

2.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使用中央境外平台专用解码器情况;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用户执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安全接收管理规定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的方式进行,或委托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和整改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依用户申请,实地检查许可用户卫星设施的安全性和接收的境外卫视节目是否与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

6.监督检查处理

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依法行政处罚。委托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和服务区范围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

(3)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

(4)检查安装服务机构建立的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用户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

(5)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6)监督开通维修服务电话、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是否落实。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期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检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抽查卫星电视用户的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资料及卫星设施的合法性。

5.监督检查程序

依申请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评定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规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年度审核不合格并在限定期限未整改的,取消许可证。

 

(九)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广播电视台的频道、频率。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全县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规范播出;

(2)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审核和报送检查工作。

 3.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县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对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频道频率进行监测。

   4、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监测信息对违规的播出机构诫勉谈话、下发整改通知书。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技术、人员、资金、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3.监督检查方式

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加强对广播电视信号监测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

 (2)组织和指导全省各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播出考核工作。

 (3)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5.监督检查程序

(1)省文体厅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调阅监测数据;

(4)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了解;

(5)进行综合考核;

(6)落实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或相关安全播出机构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安全播出考核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

 

(十一)开展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纳入软件正版化范围的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制定、报送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机构、确定第一责任人;

(3)建立软件采购、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

(4)建立软件资产档案、软件正版化工作台账;

(5)安排软件正版化年度经费预算;

(6)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7)开展软件正版化培训;

(8)开展软件正版化日常检查;

(9)公务员是否存在使用盗版软件;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省版权局组织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检查相关文件档案,并核实计算机所装软件是否为正版授权。督查工作结束后,省版权局负责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市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5.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机关在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中,未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救措施进行整改,省版权局根据检查结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海南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考核细则》,对未能完成软件正版化年度工作的省直部门和市县政府以及部门和市县第一责任人,以省版权局名义进行通报;对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务员,以省版权局名义予以通报。

 

(十二)对印刷企业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印刷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是否擅自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2)印刷业经营者落实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情况。

(3)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印刷法规培训并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

(4)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等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是否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5)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6)印刷业经营者是否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并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到印刷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2)专项检查:进行专项突击检查;

(3)年度核验:对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文化市场执法部门通过日常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2)召开有关印刷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法律法规学习。

5、监督检查程序

(1)事前准备: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

(2)实施检查:对确定检查的重点企业,以查阅资料,现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3)整改落实:根据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交由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印刷企业有违犯《印刷业管理条例》经营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2)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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