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届屯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的实力在委员,政协的优势在委员,政协的活力在委员,政协的潜力也在委员。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
第二条 为明确委员职责,维护委员合法权利,规范委员举止言行,激励委员履职活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协第十届屯昌县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县政协委员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县域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县政协委员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深入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知识、政协知识;深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守并履行县政协全委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县政协全委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和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
(五)密切联系群众,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主动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章 县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县政协办公室建立政协委员个人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每年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对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制度。
(一)县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存档;
(二)县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存档;
(三)县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登记、存档,并报县政协办公室备案;
(四)县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由县政协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负责统计;
(五)县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
(六)县政协委员参与抗灾自救、扶贫帮困、社会捐助、公益建设、资教助学等公益性活动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
第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县政协办公室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留任、评优的重要依据。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核结果由县政协办公室书面通报委员所在单位。
县政协办公室每年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在举行政协全委会议期间进行书面通报。
第九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并写入委员个人档案,完善委员信息资料。
第四章 县政协委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评先选优”县政协委员活动,内容包括“优秀政协委员”、“政协提案撰写先进个人”、“优秀政协提案”等奖项,以激励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优秀县政协委员、提案撰写先进个人、优秀提案条件:
(一)认真开展学习调研活动。坚持自觉学习,积极参加本单位和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能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每年在县级以上媒体发表政协方面的调研文章或新闻信息1篇以上;
(二)积极撰写提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有1件以上提案,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县政协领导批示且实现成果转化;
(三)切实反映社情民意。坚持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愿望,每年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有1篇以上得到省政协有关部门、县委办、县政府办采用或得到省政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
(四)热爱政协工作。切实履行政协委员义务,积极参加县政协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五)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公益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六)本职工作出色。立足本职、埋头苦干、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
第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县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并经批准。
(一)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县政协委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参加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由本人亲自请假;
(二)县政协委员、常委参加县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视察、调研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由县政协办公室做好考勤登记和汇总,分为出席、请假、缺席三种情况,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三)凡既没有参加会议或活动,又未经请假者,视为缺席。
第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不执行县政协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经常委会议协商决定,给予书面告知、约谈、责令辞去委员身份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书面告知:
(一)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会议的;
(二)县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委员一年内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调研、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委会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四)委员一年内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的。
书面告知由县政协办公室寄送本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约谈:
(一)委员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二)委员在届内累计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三)县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的;
(四)委员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委会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五)委员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的。约谈由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进行,谈话内容由县政协办公室予以登记,抄送本人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委员的抄送县委组织部、是非中共党员的抄送县委统战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辞去委员身份: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四)届内前三年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五)届内累计两年委员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六)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身份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县政协常委会按程序撤消委员资格:
(一)生产经营中漠视安全生产,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委员为第一责任人或法人代表的;
(二)参与“法轮功”等各种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参与、组织、串连、鼓动或唆使本单位(部门)、本地区职工和群众无理干扰其它单位(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或采取非正常方式上访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符合责令辞去委员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七)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情形的。
第十八条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县政协委员,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接受其辞去县政协委员身份,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县政协委员因工作变动,调出县外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不再担任县政协委员,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辞去委员资格不满两年的、被责令辞去委员身份的和被撤消委员资格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县政协委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由县政协党组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共同协商,提出委员人选,并按照规定程序增补。
第五章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委员管理工作列入县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县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县政协常委、委员,县政协常委联系县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县政协委员活动,倾听县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发挥作用提供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试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县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