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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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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进一步理顺干部人事调配工作关系,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促进我县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人事调配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干部人事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统筹管理原则。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是县委、县政府管理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需调动、借用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调配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三)“凡进必考”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招考(聘)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严格流向原则。干部人事调配应坚持人员合理流动,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外,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调入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交叉调动工作人员。

(五)严格编制管理原则。干部人事调配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无空缺编制的,一律不得超编进人。

(六)集体审定原则。干部人事调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人社局局务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县委常委会集体审定。

二、干部人事调配条件

(一)单位有空编且岗位有空缺。

(二)工作年限。根据中组发〔200820号、中办发〔201414号文件精神,凡以公开选拔、招录(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进入我县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我县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满后方可调离本县;其中,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离本县乡镇机关。

(三)学历要求。除高层次人才、县紧缺人才以及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需照顾调入外,其它县外人员调入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

(四)公务员调任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借调或调动:

1.乡镇公务员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未满2年的和选聘生聘用期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累计未满5年的,一律不得调到县直机关单位。

2.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检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应当进行回避的。

4.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宜调动的。

三、干部管理及调配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下列人员的管理及调配:科级干部;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群团机关干部;乡镇选调生、选聘生、大学生村官;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党群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

(二)县人社局负责下列人员的管理及调配: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干部;各单位工勤人员。

四、干部人事调配程序

(一)借调

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原则上不能借调单位主要领导。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由借调单位退回原单位。借调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因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抽调。

(二)调动

1.县内调动

1)申请。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调配申请,内容应写明干部调动理由、征求县分管领导意见情况和拟调入岗位资格条件、单位空编空岗等情况。

2)审核。县编办对拟调入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会议研究。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提出初步调配方案,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部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4)办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会议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员调动相关手续。

卫生、财政、国土等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拟定调配方案,县编办出具编制空缺情况说明,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定,由县人社局办理调配手续,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内教育系统的教师调配,由县教育局按相关规定执行,调配结果分别报县人社局、县编办备案。

2.县外调入

1)申请。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调配申请。

2)审核考察。县编办对拟调入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并提出调动建议。

3)会议研究。科级干部县外调入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科级以下干部县外调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或人社局局务会讨论同意后,呈报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4)办理。经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向拟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商调函,干部职工本人凭商调函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3.调离本县

1)商调审核。干部职工调离本县,凭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商调函,经调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调配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

2)会议研究。科级干部调离本县,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县委,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动。一般干部调离本县,按干部管理调配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提出建议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部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4.其他情况

1)公开选拔、人才引进和军转干部安置等政策指令性安置,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拟定建议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各单位有空编需招录(聘)工作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汇总与县编办协商后,统一制定招录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党委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审批,政府系统的由县人社局报县政府审批。新录用公务员(或职员)原则上按招录计划安排工作。

3)干部职工调动,工资、党组织关系、个人档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的转移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县管科级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政府、群团机关、乡镇机关、县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群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人事档案。

(二)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县卫生局负责管理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以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明确职责,增强做好干部档案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归档、鉴定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完整和整理规范。

(五)各镇党委、县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工作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人社、教育、卫生等部门配合,建立统一管理的全县干部管理信息库,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六、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纪律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在人事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严格按单位编制数、岗位设置情况和调配规定调配干部,坚决抵制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人事调配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调配程序,自觉按相关规定办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人事调配工作检查,对未按规定擅自调动、借调人员的,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退回原工作单位,且借调双方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常委会作书面检讨。

(四)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政工人事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程序积极配合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手续。

七、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乡镇、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各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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